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县执字第368号

张海斌与周伟忠、周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斌,周伟忠,周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斌。被执行人周伟忠,农民。被执行人周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伟忠、周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1年6月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海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0年12月27日的借款利息4525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200000元本金从2010年12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890元和申请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周伟忠、周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伟忠、周蔚的银行存款共计27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