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陕西飞锐山特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甲字16号东新科贸C副一层B1-21号。法定代表人卢军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成义,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博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11405室。法定代表人孙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飞锐山特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飞锐山特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后4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关宝年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