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35号原告金建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金惠宏,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仁权,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强与被告池仁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强以被告欠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建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萧方训
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
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