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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35号

金建强与池仁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建强,池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35号原告金建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金惠宏,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仁权,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强与被告池仁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强以被告欠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建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萧方训

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

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