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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3127号

董文武与董金龙、郑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文武,董金龙,郑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董文武。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金龙。被告郑红丽,成年,系被告董金龙之妻。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武与被告董金龙、郑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武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素青

代理

审判员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