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董文武。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金龙。被告郑红丽,成年,系被告董金龙之妻。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武与被告董金龙、郑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武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素青
代理
审判员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