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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28号

马某1与程某1、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1,程某1,乔某,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28号

原告:马某1,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柴涛,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1,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乔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某1之父。

被告:程某2,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某1之母。

原告马某1诉被告程某1、乔某、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1、乔某、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诉称:原告马某1与被告程某1经马某2介绍于2009年农历正月份相识,同年农历正月十二日按农村风俗压书,经马某2之手三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款13000元及酒、肉、食品等物品,价值约2000元。后在来往中,被告要求原告再拿130000元彩礼款,原告无能力承担,由此产生矛盾,三被告拒不退回彩礼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婚约彩礼款1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马某1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证人马某2当庭证言,证明2009年农历正月十二日按农村风俗给程某1压书,我是媒红,彩礼款13000元是我带去的,在饭前我把彩礼款13000元当场交给程某1的母亲了。3、证人马某3当庭证言,证明2009年农历正月十二日给程某1压书,彩礼款13000元是媒红马某2带去的,在饭前马某2当场交给程某1的母亲了。4、证人马某4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与证据3雷同。被告程某1、乔某、程某2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马某1与被告程某1经媒红马某2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十二日按当地农村风俗压书时,经中间人马某2、马某3、马某4之手程某1、乔某接收彩礼款13000元。在来往中,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遂解除婚约,但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13000元。

本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应当允许。但在婚约关系业已解除后,对于所接受的彩礼款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程某2接受和支配程某1的彩礼款,所以程某2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程某1、乔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1、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某1彩礼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1对被告程某2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程某1、乔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光

审 判 员  颜景雷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丰 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