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37-1号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风玲,女,汉族,被告黄金礼,男,汉族,被告童文娟,女,汉族,被告姜怡,女,汉族,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37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4月26日查封了被告黄金礼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桂芳园六期24栋E单元803的房产;于2012年4月17日冻结了原告在平安银行深圳五洲支行20×××24账户存款137762.49元,现因本案原告撤诉,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37762.4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黄金礼、童文娟、姜怡名下价值137762.4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武 农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鸣(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