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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738号

粟云鹏、向华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粟云鹏,向华,彭运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粟云鹏,曾用名粟云学,绰号二学,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永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向华,绰号二老,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永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彭运权,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保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云鹏、向华、彭运权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德军、被告人粟云鹏、向华、彭运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粟云鹏、向华、彭运权伙同向万友、廖永春、向年海(均已判刑)、“彭某1”、“彭某2”、“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某塑料厂,撬窗栅进入厂内,窃得黄铜、锡青铜产品及铜沫共计30余袋(重约875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约29750元)。被告人向华、彭运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粟云鹏、向华、彭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向万友、廖永春、向年海的供述、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失窃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认证报告书、本院(2011)甬慈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云鹏、向华、彭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华、彭运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粟云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粟云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向华、彭运权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粟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彭运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  东  海

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

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