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被执行人:铜陵锦湖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锦湖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铜中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