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艳。被告刘丽。本院审理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刘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