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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艳。被告刘丽。本院审理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刘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成都市和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