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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071号

焦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焦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620元,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查询有开户但无存款,家中仅有坐北向南土木结构房屋三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0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