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焦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620元,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查询有开户但无存款,家中仅有坐北向南土木结构房屋三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0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