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94号申请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周至县邮政局职工。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曾用名任某,汉族,周至县邮政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作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必行完本案执行款本金一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