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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250号

崔长续与柴德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长续,柴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崔长续,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柴德成,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长续与被执行人柴德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泌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驻民二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柴德成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1年6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德成的银行存款7000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赔偿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