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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观执字第00037号

张莉、安庆泰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莉,安庆泰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皖西砂石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观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泰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桐城市皖西砂石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张莉与安庆泰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桐城市皖西砂石公司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2008﹞观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文远

审 判 员  林 岳

代理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龙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