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异字第15号案外人: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
负责人:黄国军。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625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焕,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金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三灶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光明,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金星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杜家路。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11216913
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金属浇铸厂,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东界塘。
法定代表人:高国泉,厂长。
被执行人:高国泉,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天元金属浇铸厂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东界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707711x
被执行人:史淼森,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长河镇光明塑料五金厂业主,住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杜家路。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08126928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星阀门有限公司、郑光明、慈溪市天元金属浇铸厂、高国泉、史淼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6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17日,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经济合作社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王 治 军
审判员 王 传 亭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