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涡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相朋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娟,相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涡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张娟娟,女,198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相朋,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娟娟与被告相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海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