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28286-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老街北路27号。
委托代理人:王思永,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慈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慈岙村。
负责人:周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慈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慈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