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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206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瑞学,薛遵义,王志富,张来领,孙荣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周瑞学被执行人薛遵义被执行人王志富被执行人张来领被执行人孙荣春周瑞学申请执行薛遵义、王志富、张来领、孙荣春投放危险物质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刑初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瑞学于2011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432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薛遵义、王志富、张来领、孙荣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瑞学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薛遵义、王志富、张来领、孙荣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薛遵义、王志富、张来领、孙荣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瑞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史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