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号。
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陈书华,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公室”)与被告陈书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拆迁办公室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拆迁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房赤敏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