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行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气象局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鱼某,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气象局申请执行其局对被执行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气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该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建媛
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