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得夫(曾用名刘德福),农民。被执行人褚夫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得夫与被执行人褚夫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