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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非保字第47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非保字第47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秋义,局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东昌河维费征字[2010]第181号《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554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于淑青

审判员  雷素兰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