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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扎民初字第01359号

滕才秀与李洪武、杨桂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才秀,李洪武,杨桂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滕才秀,女性。被告李洪武,男性。被告杨桂贤,女性。本院在审理滕才秀诉李洪武、杨桂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才秀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才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任晓光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红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