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236-2号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董事长。被告隽凤辉,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隽凤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隽凤辉、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隽凤辉、十堰华利通液压胶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