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蓬法交初字第127号

莫荣添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莫荣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蓬法交初字第127号原告莫荣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范俊,区豪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范俊,区豪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许军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荣添诉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范俊,区豪达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许军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