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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52号

黄光寿、孙菊芬等与陆强、吴淑南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陆强,吴淑南,沈孝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黄光寿,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孙菊芬,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黄玲,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吴亚仙,女,193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强,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吴淑南,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孝太,男,192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与被告陆强、吴淑南、沈孝太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