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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贾志恒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志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425号罪犯贾志恒,现在西安市看守所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未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志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看守所于2011年5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志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共获得积极5次。本院认为,罪犯贾志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志恒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