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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旭儿与叶崇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儿,叶崇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徐旭儿,农民。被执行人:叶崇育。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02号徐旭儿与叶崇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崇育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旭儿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崇育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旭儿人民币100000元及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徐旭儿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崇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王 传 亭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