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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小碰、缪祥云与汤昌明、汤淮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碰,缪祥云,汤昌明,汤淮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杨小碰,男,1943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谢一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谢二南村83栋331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43080306140。原告:缪祥云,女,1948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谢一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谢二南村83栋331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4801010705。委托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昌明,男,1943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谢二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南北村13楼2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4303060611。委托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淮军,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淮南矿业集团供应处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南北村13楼2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501052616。委托代理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小碰、缪祥云与被告汤昌明、汤淮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碰、缪祥云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碰、缪祥云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碰、缪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碰、缪祥云负担。审判长  孟凡华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