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89号罪犯王某。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岐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自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