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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执字第50号

孙芹瑶、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芹瑶,刘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孙芹瑶。被执行人刘建文。孙芹瑶与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09)莱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芹瑶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571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571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