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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清河县开泰机电经销处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河县开泰机电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59号申请人:清河县开泰机电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三羊西街。负责人:孟德良,该经销处业主。申请人清河县开泰机电经销处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8085500的宁波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2月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中亚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慈杭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杭州慈杭物资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清河县开泰机电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