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李构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平,李构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刘玉平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构华原告刘玉平诉被告李构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刘玉平以与被告李构华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华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