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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447-1号

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淑兰、孙玉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杨淑兰;孙玉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447-1号

原告: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铝东,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淑兰,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孙玉松,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兰、被告孙玉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淑兰和被告孙玉松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3-2号、建筑面积为125.16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一套。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淑兰和被告孙玉松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建筑面积为125.16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岱松

代理

审判员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