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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6号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负责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邬某某,男。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因与被申请人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2010)2181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提起申请称,一、被申请人邬某某两次在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的禁烟区吸烟,已经构成对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仲裁裁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出于对商场内的购物环境和安全性的考虑,对禁烟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帮助员工和顾客认识到商场内的禁烟规定,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还特意张贴了明显的禁烟标示,注明”为了保持购物环境的舒适及安全,请勿在商场内吸烟”。商场的洗手间也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了此类禁烟标示。同时,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的规章制度中,也在多处强调了禁烟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禁烟规定将给员工带来的严重后果:《员工手册》第14-15页”3、终止聘用”部分规定,员工”故意从事一些对本公司其他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有威胁的活动”,或者”在禁烟区吸烟”的,其聘用将被立即终止。《员工手册》第34-35页”指导”部分规定,”违反禁烟/禁毒政策”等错误行为可能会立即导致解雇。《员工手册》第38页”吸烟”部分规定,”您所在场所对于使用烟草制品有特别的规定。请熟悉这些规定。若未遵循这些规定,则会受纪律处分,甚至解雇”。该《员工手册》被申请人邬某某已经于2007年7月6日签收,并声明”已阅读并理解了沃尔玛员工手册”。然而,被申请人邬某某在明确知晓《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也明确了解洗手间属于禁烟区域的情况下,仍然于7月17日凌晨1:18分左右(被申请人邬某某当日的工作时间),在商场的洗手间抽烟。且在资产保护部主管对其进行了劝阻和教育之后,于当天夜间23:55分左右(工作时间),再次在洗手间抽烟。很明显,被申请人邬某某短时间内两次违反了《员工手册》有关禁烟的规定,且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已经构成严重违反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的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申请人有权对其实施解聘的处理。二、被申请人邬某某两次在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的禁烟区吸烟,给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造成了多处负面影响。首先,被申请人邬某某在禁烟区吸烟的行为,显然危害到了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的消防安全。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内存有大量的商品和货物,其中不乏一些价值昂贵的商品(烟、酒、保健品等),也不乏一些易燃易爆物品(纸张、衣物、油、酒等)。同时,即便是夜间,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也有一定数量的员工在工作。被申请人邬某某在店内吸烟,一旦引发火灾,则将给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被申请人邬某某的行为,使得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处于极大的危险当中。被申请人邬某某作为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的制服资产保护员,工作内容就是维护店内的人员及财产安全,类似于警察或者保安的角色,性质十分重要。正因如此,《资产保护部员工行为规范》第2条要求,资产保护部员工应当”带头执行公司各项政策,程序,以身作则,为整个公司同事树立良好的榜样”。然而,被申请人邬某某本来应当维护店内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却两次从事了危害店内的人员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并存在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情节。对于被申请人邬某某的这种行为,如果不进行严肃处理,将毫无疑问地影响到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在员工中引发严重的不良影响。三、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经事先通知工会,依法单方解除了与被申请人邬某某的劳动合同,无须向被申请人邬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结合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0年7月27日书面通知了工会拟与被申请人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理由后,于当日稍迟的时间书面向被申请人邬某某送达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通知,被申请人邬某某的最后工作日为2010年7月27日。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对被申请人邬某某实施的单方解除行为依法合规,无须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邬某某辩称,仲裁裁决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2010)2181号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邬某某在2010年7月17日晚上在洗手间内吸烟一次,认为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过于严苛,但又未认定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向被申请人邬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23.64元。本院认为,对于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因被申请人邬某某吸烟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依据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案件事实,作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判断。相关仲裁裁决既不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依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向被申请人邬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23.64元,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XX路分店认为相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2010)218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2010)2181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邬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聂玮(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作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