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辛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