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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辛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