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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047号

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彧杲。委托代理人马捷。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委托代理人樊志明。委托代理人吴柳英。

原告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审理中,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诉原告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为698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泰利特信息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为1260元,由反诉原告苏州美佳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

审判员 韩 军

代理

审判员 黄学辉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