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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90号

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欧阳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40年1月27日生。被告孙某某,女,1961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61年11月8日生。被告孙某某,女,1957年3月12日生。被告孙某某,女,1966年2月1日生。

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维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