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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294号

邱国华与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国华,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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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294号

原告:邱国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620524343,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黄砂站业主),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姚宏亮,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2447-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新大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群龙,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0元,由原告邱国华负担。

审 判 员 董迎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