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42-2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尔,销售员。被执行人王仕杰,农民。被执行人王立平,农民。本院在执行周锡尔诉王仕杰、王立平(2011)甬慈执民字第5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仕杰、王立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周锡尔借款24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85元、执行费50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锡尔自愿申请对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陆 伯 安
审判员 王 传 亭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