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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542-2号

周锡尔与王仕杰、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锡尔,王仕杰,王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42-2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尔,销售员。被执行人王仕杰,农民。被执行人王立平,农民。本院在执行周锡尔诉王仕杰、王立平(2011)甬慈执民字第5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仕杰、王立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周锡尔借款24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85元、执行费50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锡尔自愿申请对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陆 伯 安

审判员 王 传 亭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