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博,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未央区。2010年5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批准逮捕,6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博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齐博携带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长安大学小寨校区第5教学楼4楼准备盗窃楼梯防滑铜条,从窗户看到4056教室内放有电脑,撬门入室,盗走王某的宏碁牌Aspire笔记本电脑一台、杨某1的联想牌Thinkpad(IBM)T61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诺基亚牌7360手机一部、刘某的现金200元和三星牌Q45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050元。以上物品销赃后,赃款已挥霍。
二、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齐博携带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长安大学小寨校区5号教学楼、西安财经学院图书馆楼和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文渊楼盗窃楼梯防滑铜条,共计43.25公斤。经鉴定,被盗防滑铜条共价值人民币1730元。以上物品销赃后,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2、被害人王某、杨某1、刘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顾某、潘某、李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齐博的供述;5、物证:黑色背包一个、钳子一把、螺丝刀四把;6、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4日止)。
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