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04号
原告:肖峰,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黄麟、陈晓忠,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勇,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方赛赛,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峰诉被告叶勇、方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峰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肖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人民陪审员 卢 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