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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04号

肖峰与叶勇、方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峰,叶勇,方赛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04号

原告:肖峰,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黄麟、陈晓忠,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勇,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方赛赛,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峰诉被告叶勇、方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峰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肖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人民陪审员  卢 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