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34号
原告: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42638-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南岗小区5幢。
法定代表人:张增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启森(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06222932),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8939-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万勇,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何启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何启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启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天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