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沈森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余建钜,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沈森杰、余建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科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马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