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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10号

陈建科与沈森杰、余建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科,沈森杰,余建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沈森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余建钜,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沈森杰、余建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科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马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