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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24号

张肖瑾与王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肖瑾,王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张肖瑾(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311160044),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斌,岑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03052816),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肖瑾与被告王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肖瑾撤回对被告王安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肖瑾负担。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