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797号
申请执行人:项雅美,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叶夏裕。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94号项雅美与叶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夏裕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雅美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夏裕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项雅美人民币1348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9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项雅美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夏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王 传 亭
代理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