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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保字第74号

昆山××有限公司、昆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服饰有限与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有限公司,宁波××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74号

申请人:昆山××有限公司。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

申请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申请人昆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因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象山县支行的存款(账号:81×××01)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5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象山县支行的存款(账号:81×××01),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鑫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胡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