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罗汉彬,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辉南县石道河镇,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6604271419。
被告:柴月书,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亮甸子村。
被告:邓树芹,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亮甸子村。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00211003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汉彬诉被告柴月书、邓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汉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长柏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