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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罗汉彬诉被告柴月书、邓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汉彬,柴月书,邓树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罗汉彬,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辉南县石道河镇,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6604271419。

被告:柴月书,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亮甸子村。

被告:邓树芹,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亮甸子村。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00211003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汉彬诉被告柴月书、邓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汉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长柏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