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春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志林,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忠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