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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8号

东莞市忠信塑胶有限公司与李凤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忠信塑胶有限公司,李凤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季峰2011.4.19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朱友良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东莞市忠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深巷村。

法定代表人:姚剑深,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代红涛,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琼,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

原告东莞市忠信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凤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李凤琼将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债权,原告遂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的车辆一辆;查封金额以5万元为限。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

本院查明,被告李凤琼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S×××××的车辆一辆。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为姚剑深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的小型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凤琼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的车辆一辆。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姚剑深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告被查封的车辆由被告保管。原告被查封的担保物姚剑深保管。由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原告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人民陪审员冯国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勇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