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原告:吴学明,木工。
委托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大王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国俊。
被告:李成平,成年。
被告:李金平,成年。
被告:刘柱,成年。
被告:戎保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明与被告徐国俊、李成平、李金平、刘柱、戎保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明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7元,撤诉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吴学明负担。
审 判 长 袁建兵
审 判 员 司武金
代理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