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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吴学明、徐国俊与徐国俊、李成平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学明,徐国俊,李成平,李金平,刘柱,戎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原告:吴学明,木工。

委托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大王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国俊。

被告:李成平,成年。

被告:李金平,成年。

被告:刘柱,成年。

被告:戎保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明与被告徐国俊、李成平、李金平、刘柱、戎保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明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7元,撤诉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吴学明负担。

审 判 长  袁建兵

审 判 员  司武金

代理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自: